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關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變更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清遠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變更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F公告如下:
一、實施主體和范圍
實施主體為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實施范圍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變更審批”。
二、告知承諾制施行時間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變更審批”告知承諾制自本公告印發(fā)之日起正式施行。
三、承諾方式
我局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向社會統(tǒng)一發(fā)布“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變更審批”辦事指南,明確辦理條件、認定依據、申請材料要求、申報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并提供統(tǒng)一的告知承諾書樣本。申請人在申辦時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告知承諾制辦理,辦事指南的申請材料備注中已標明“若實施告知承諾制免提交”,若選擇不使用告知承諾制則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申請人可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下載或清遠市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獲取告知承諾書,自愿填寫告知承諾書。
四、法律責任
申請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在事中核查時發(fā)現核查情況與申請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承諾不實的,我局將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