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公民應該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公民離婚后的戶口遷移問題,需經男女雙方協商,女方在不具備遷移條件的情況下,應征得戶主同意辦理分戶或繼續(xù)將戶口留在男方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