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土審(19)〔2018〕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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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批清遠市區(qū)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請示》(清國土資利用報〔2018〕78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批復如下:
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清城區(qū)橫荷街道百加經濟聯(lián)合社,百加居委大二、大一、格塘、坑心、塘尾、裕利經濟合作社;龍?zhí)伶?zhèn)安豐村水湖三、下寮、下沙、向南、新屋、袁屋經濟合作社,銀盞村長崗、車站、高橋、新圍、銀一、銀二、芝山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18.3852公頃(耕地2.1744公頃、園地0.2669公頃、林地15.0752公頃、養(yǎng)殖水面0.7776公頃、其他農用地(不含養(yǎng)殖水面)0.0911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建設用地6.4764公頃,未利用地1.6148公頃,以上合計26.4764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xù)。上述土地(合計26.4764公頃)經完善征收手續(xù)后依照規(guī)劃安排作為清遠市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安排為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和交通水利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的規(guī)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guī)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切實做到節(jié)約集約用地。
三、同意上報的補充耕地方案。使用耕地儲備指標(補充耕地項目備案編號:44188220110138)補充耕地,已落實占補平衡。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應依法發(fā)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span>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jù)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聽取群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六、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guī)定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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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