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申請的行政復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向我局提出對該規(guī)定進行審查的申請;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規(guī)劃許可證件,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而申請的行政復議;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變更、中止、撤銷(吊銷)規(guī)劃許可證件的決定不服申請的行政復議;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或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責令停止建設等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申請的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條件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本制度第三條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提交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三)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法規(guī)監(jiān)察科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
(四)法規(guī)監(jiān)察科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逾期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依據、證據。
(五)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對重大、復雜的案件或者申請人提出要求,經行政復議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
(六)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七)行政復議期間,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八)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我局認為其要求合理的,或者我局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法規(guī)監(jiān)察科應制作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經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九)申請人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的,或者法規(guī)監(jiān)察科在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發(fā)現其依據的規(guī)定不合法,屬我局有權處理的,應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七日內由法規(guī)監(jiān)察科按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十)行政復議決定應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法律規(guī)定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期限的延長,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十一)法規(guī)監(jiān)察科在對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可征求相關業(yè)務科室的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并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重大復議事項,經局行政復議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后,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
(十二)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我局印章后生效,法規(guī)監(jiān)察科應及時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1、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送達,一般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2、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復議文書的,可以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復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復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
4、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十三)各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應責令其限期履行。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我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法規(guī)監(jiān)察科負責辦理行政復議相關事宜。法規(guī)監(jiān)察科應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者申請書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答復,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連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復議機關,并參加相應的復議活動。
行政復議申請書(樣本)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