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鐘某??<?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被申請人: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qū)分局???????????
住所: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歐建文??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17年4月9日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清公城行罰決字〔2017〕013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其不服清公城行罰決字〔2017〕013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撤銷該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其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13時許,在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沙溪村委會沙溪村一貨場內,鐘某甲等人因貨場出租問題與他人發(fā)生沖突。鐘某甲的弟弟鐘某聞訊趕來,將鐘某乙推倒,致使鐘某乙手腕關節(jié)挫傷。
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qū)分局于2016年12月21日受案后,于2017年4月9日作出清城公行罰決字〔2017〕01365《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鐘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鐘某的陳述和申辯、鐘某乙的陳述、證人證言及其它證據。
本機關認為,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qū)分局對申請人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本機關決定如下:?撤銷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區(qū)分局2017年4月9日作出的清城公行罰決字〔2017〕01365《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十五日內,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