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賴某???????
被申請人:連州市公安局????????
住所:連州市連州鎮(zhèn)連江路7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付太平??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18年7月12日對雷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連公行罰決字〔2018〕008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不服連公行罰決字〔2018〕00803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對雷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予以維持。?????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6月22日上午,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某村委會辦公室,雷某、雷某甲以賴某向有關部門投訴為由,要求賴某向雷某甲道歉遭拒絕后,雷某便將一杯熱水潑到賴某臉上,接著雷某甲、雷某用拳頭毆打賴某,致其輕微傷。同年7月12日,連州市公安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雷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連公行罰決字〔2018〕008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雷某、雷某甲的陳述和申辯、賴某的陳述、證人證言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本機關認為,連州市公安局對雷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jù)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撤銷連州市公安局對雷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連公行罰決字〔2018〕008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十五日內,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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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八年十月九日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